(1)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污染减排巩固和环境执法后督察工作组。
市环保局为组长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监察局、水电局、安全监督局、工商局为成员单位。
职责:负责对重金属排放企业开展全面清查,督促企业进行全面整治,严肃查处重金属排放企业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督促企业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对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造纸、淀粉、酒精等重点行业企业进行监管,巩固和推进污染减排。对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开展的各类专项执法检查的重要问题和挂牌督办环境违法案件进行后督察。
(2)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督检查工作组。
市市政局为组长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住建委、监察局、环保局为成员单位。
职责:负责对与主要污染物COD减排紧密相关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市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确保各县城镇污水处理厂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项目清单计划如期形成减排效益。
(3)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淘汰落后产能和工艺装备工作组
市工信委为组长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监察局、环保局、水电局、工商局为成员单位。
职责:负责淘汰重金属排放企业落后工艺装备和产能,对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集中整治中淘汰落后产能、设备的取缔关闭情况进行检查,防止“死灰复燃”。
(4)贺江污染源整治组
市环保局为组长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监察局、水电局、市政局、住建委、安全监督局、工商局为成员单位。
职责:负责对贺江及其支流沿岸排入贺江的工业企业、矿山采选、河道采砂、生活污染源以及沿江环境进行综合整治,通过整治促使贺江及其支流水质有明显的改善。
(5)专项行动督查工作组
市监察局为组长单位,市环保局、司法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委、住建委、水电局、工商局、安全监管局为成员单位。
职责:负责组织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督察工作,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依法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政策及落实环保专项行动措施的情况。对市、县政府出台的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和做法,依法予以纠正;对未认真履行职责,在环保专项行动中工作不力、整治不到位,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要追究有关部门领导的行政责任。
2.明确部门分工,各司其职。市环保局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强挂牌督办、后督察等环境行政执法手段,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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