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出口总额:当年度完成进出口总额计划指标的,得基本分25分;未完成的,按完成比例得分。
(2)出口总额:当年度完成出口总额计划指标的,得基本分20分;未完成的,按完成比例得分;超额完成的,按每超3500万美元加1分,最高加分不超过10分。
(3)进口总额:当年度完成进口总额计划指标的,得基本分10分;未完成的,按完成比例得分;超额完成的,按每超1000万美元加0.5分,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
2.增幅考核
(1)进出口增幅:当年度完成全市进出口增幅计划指标的,得基本分10分;未完成的,按完成比例得分;超额完成的,以30%为基数,按每超2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
(2)出口增幅:当年度完成全市出口增幅计划指标的,得基本分10分;未完成的,按完成比例得分;超额完成的,以30%为基数,按每超2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
3.调结构、促转型考核
(1)做强做大企业:当年度新增出口超亿美元企业的,每增加1家加5分;新增出口5000万美元至1亿美元(含1亿美元)企业的,每增加1家加3分;新增出口3000万美元至5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企业的,每增加1家加2分,最高加分不超过20分。
(2)机电产品:当年度考核对象机电产品出口额占其出口总额比重达到上年度的,得基本10分;未达到的,按比例得分;超过的,按每超1个百分点加0.5分,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
(3)高新产品:当年度考核对象高新产品出口额占其出口总额比重达到上年度的,得基本分10分;未达到的,按比例得分;超过的,按每超1个百分点加0.5分,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
(4)服务贸易:有明确领导分管、有专门处室分管、配备工作人员的,得1分;申报国家或省级服务贸易专项资金项目并得到资助的,得1分;参加省厅或市局组织的有关服务贸易培训或讲座的,得1分;组织有关服务贸易培训或讲座的,得1分;服务贸易工作开展有创新举措的,得1分。
(5)出口基地:对获国家级出口基地称号的,每个得5分;对获省级出口基地称号的,每个得2分;对获市级出口基地称号的,每个得1分。
(6)出口品牌:对获国家级出口名牌称号的,每个得5分;对获省级出口名牌称号的,每个得2分;对获市级出口名牌称号的,每个得1分。
(7)监测预警:对考核对象在我市外贸运行监测系统平均每月上报率超过98%的,得2分;培育建立并获省验收通过“省级对外贸易预警示范点”的,得2分;培育建立并获市验收通过“市级对外贸易预警示范点”的,得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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