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地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在承办企业及其实施项目的选定时,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项目要体现扩大覆盖率、配送率、统一结算率、存活率的要求,选定的承办企业及建设项目将在自治区商务厅网站上公示,公示无异议,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通过后方可实施。各承办企业要积极主动地与项目建设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沟通,并将本企业项目建设数量纳入当地规划。项目批准后,企业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项目管理规定。对需采购设备的项目,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项目具体情况,采用联合招标,统一指定设备功能性要求及设备选型,统一采购配备给项目承办单位等方式实施。
(三)2011年是全国16个省区开展信息化改造试点工作的第一年,作为试点省区之一,我区将把信息化改造作为农家店和配送中心项目建设重点内容,列为项目验收的重要标准之一。同时将该项工作作为评价各地“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的重要依据。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指导承办企业根据自身情况,科学合理制订信息化改造方案,循序渐进加以推进,逐步提高农家店统一结算率,提升农村商业现代化水平。
(四)各地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商务厅进一步加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规范管理的通知》(新商市建函〔2010〕45号)有关规定,加强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的监督检查,落实建设项目规范管理的各项制度,对验收合格项目进行定期回访,确认项目建设质量。对近年来“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实施情况进行“回头看”,发现问题或有违规行为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积极组织整改,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商务厅将会同财政厅不定期组织抽查。同时督促承办企业加强对加盟店的管理和服务,一旦发现“只挂牌、不改造”、“只挂牌、不配送”或不达标验收等弄虚作假行为,将收回财政资金,并取消以后年度申请此类专项资金资格。
(五)按照“民生建设年”的有关工作要求,各地要广泛开展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为工程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氛围。在制定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实施方案中,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分解、责任主体、措施方法和完成时限。建立信息定期报告制度,督促各承办企业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服务系统》中及时填报,接受监督,并列入考核指标。
附件:“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项目安排意见清单(略)
自治区商务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