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印发广东省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地方划转收入清算审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驻粤监[2010]13号)
广东各有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中心支行(不含深圳):
为做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涉及地方划转收入的清算工作,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08〕479号)、《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预〔2009〕82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
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办预〔2009〕72号)的规定,结合广东省的实际情况,特研究制定了《广东省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地方划转收入清算审核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件:
1、广东省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地方划转收入清算审核实施办法
2、炼化企业基本情况表
3、____市(县)炼化企业划转收入调库情况审核表(汇总)
4、____市(县)炼化企业划转收入调库情况审核表(分户)
5、____炼化企业成品油消费税缴纳明细表
6、____炼化企业税款入库情况汇总表
7、《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收入划转审核意见书》
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二○一○年二月八日
附件1:
广东省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
地方划转收入清算审核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涉及地方划转收入的清算工作,规范审核工作程序,提高审核工作质量,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预[2009]82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
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办预[2009]7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专员办对广东省境内(不含深圳)地方财政部门2009年以来执行《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关于
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08]479号,以下简称《通知》)应清算的地方划转收入审核工作。
第三条 对地方划转收入的审核逐季办理,按年清算。如地方炼化企业涉及调库金额较小,可不按季度审核调库,但需按年度进行清算。
第四条 地方财政部门向广东专员办提出地方划转收入清算申请,会同税务部门、国库部门提供相关审核材料,经广东专员办审核后,由国库部门办理调库。
第二章 地方财政部门职责
第五条 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炼化企业所在市县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将炼化企业成品油销售情况,以及炼化企业年初至该季度终了累计缴纳的增值税(25%部分)、城市维护建设费和教育费附加收入等情况报专员办审核。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对地方划转收入进行清算的申请文件;
(二) 炼化企业基本情况表(按每户企业填,在首次申请或发生变更时上报);
(三)市(县)炼化企业划转收入调库情况审核表(汇总),一式五份;
(四)市(县)炼化企业划转收入调库情况审核表(分户),一式五份;
(五)炼化企业成品油消费税缴纳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