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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等关于印发广东省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地方划转收入清算审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明确告知无法受理的理由,并及时退回相关申请材料。
  第十七条 广东专员办在受理财政部门划转收入清算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原则上以书面资料审核为主,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审核。
  第十八条 广东专员办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将《炼化企业划转收入调库情况审核表(汇总)》中的本季和年初至该季累计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实际划转收入与国库报表进行核对,实际划转收入不应大于国库报表数。
  (二)炼化企业本季和年初至该季累计的成品油消费税实际缴纳金额是否与税收缴款凭证一致;并与国库报表进行核对,实际缴纳金额不应大于国库报表数。
  (三)炼化企业本季和年初至该季累计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实际缴纳金额是否与税收缴款凭证一致,是否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已缴数一致;是否将炼化企业已缴纳税款全部统计在内。
  (四)《炼化企业划转收入调库情况审核表》中的本季和年初至该季累计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填列是否准确;炼化企业成品油与其他产品或服务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是否能清晰划分,依据是否充分。
  (五)炼化企业本季和年初至该季累计的各类产品的销售数量、应纳成品油消费税情况是否与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一致。
  (六)炼化企业有无欠缴成品油消费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情况。
  (七)专员办根据相关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累计计算应划转中央国库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并与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08]479号)规定的统一划转比例划转的收入进行比对。
  其中:增值税应划转收入=(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等消费税*80%+柴油、燃料油等消费税*87.5%)*17%*25%
  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划转收入=(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等消费税*80%+柴油、燃料油等消费税*87.5%+确定的增值税应划转收入对应的100%部分)*相关炼化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
  教育费附加应划转收入=(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等消费税*80%+柴油、燃料油等消费税*87.5%+确定的增值税应划转收入对应的100%部分)*相关炼化企业教育费附加适用税率
  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划转收入和教育费附加应划转收入时,应先行计算确定的增值税应划转收入。即:增值税应划转收入和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的25%部分进行对比,以金额较小者为确定的增值税应划转收入,然后再将确定的增值税应划转收入对应的100%部分代入上述公式计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划转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为零。
  (八)比对每一炼化企业的应划转收入和企业实际累计缴纳的成品油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应划转收入以企业销售成品油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为划转调库的上限。
  (九)确定调库金额。
  1、将根据相关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累计计算应划转中央国库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与按照统一划转比例划转的收入进行比对,多划转部分调回地方国库,少划转部分调回中央国库;
  2、对每一炼化企业的应划转收入超过企业销售成品油实际累计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部分,由人民银行国库按照省(区、市)以下政府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分享比例,将相关收入调回地方国库;当应划转收入小于企业销售成品油实际累计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时,调库金额为0;
  3、划转调库金额和限额调库金额之和为最终调库金额。
  第十九条 广东专员办进行审核工作时,按照初审、复核、复审、终审四级审核制度进行,确保审核工作质量。
  第二十条 广东专员办审核无误后,由经办人在《   市(县)炼化企业划转收入调库情况审核表(汇总)》和《   市(县)炼化企业划转收入调库情况审核表(分户)》中确认调库金额,说明差异金额及原因,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出具《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收入划转审核意见书》。审核意见书抄送当地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国库负责执行,抄报财政部。
  第二十一条 广东专员办对审核意见书中的调库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广东专员办要建立审核统计台账,分市县分户企业逐笔登记,妥善保管以下审核材料并作为长期档案进行管理和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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