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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宁县乡镇中心老年公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资金筹集

  老年公寓建设工程资金除上级危房改造款外,不足部分由县财政据实解决。

  (二)拨付方式

  老年公寓工程启动后拨付30%,建筑主体工程过半拨付30%,主体工程完工后拨付20%,全部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资金。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乡镇中心老年公寓建设是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工作,各乡镇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必须把老年公寓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工作的重中之重,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抓紧抓实抓好。

  民政部门:做好前期地质详堪与工程招投标工作,主动与危改办沟通协调,强化对老年公寓建设的督促和指导,确保在农村危房改造中老年公寓建设落到实处。

  财政部门:切实履行好资金协调职责。

  建设规划部门:切实履行好老年公寓规划设计职责。

  国土部门:落实建房用地审批优惠政策并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公安部门:负责老年公寓所需民爆物品申购、相关手续办理及建设中的社会治安工作。

  林业部门:负责老年公寓建设中建房所需木材砍伐指标的办理。

  农业、水利、电力、交通、畜牧、卫生等部门:落实老年公寓改造工程项目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

  工商、税务部门:落实老年公寓建设的有关税费的减免。

  监察、审计部门:加强对老年公寓建设资金监管。

  (二)政策支持

  2010年18所老年公寓建设工程,时间紧、任务重,民政、建设、国土和涉及乡镇要集中精力,特事特办,在严格招投标程序、严格工程监督的前提下,灵活、简便、快速地加大工作进程,确保在4月全面动工。

  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好省制定的有关支持老年公寓建设的工程的措施,力争把国家的有关政策用足用好,做到能出的政策坚决出,能给优惠坚决给,减免的税费坚决减免,要在项目立项、用地审批、资金投入、税费减免、金融支持、配套建设等方面出台一系列优惠扶持政策,为老年公寓建设工程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

  (三)监督检查

  监察、审计、财政、民政、建设等相关部门要通过制定老年公寓建设工程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使用管理的督促检查,严肃纪律,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高效。同时加强新闻谋体、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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