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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机关效能建设九项制度》的通知

  (3)国土资源行政审批及办事依据、程序、要求、时限、结果等,依法收费的项目、标准和依据;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的事项,如土地、矿产资源招拍挂等。
  (4)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地质灾害预防以及其他重大突发事件、应急事件。
  (5)本部门、单位内设机构与分布;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岗位职责,设立含有单位领导及工作人员照片、姓名、职务、工作职责等内容的公示栏,公示效能建设的监督机构和举报电话。
  4、国土资源制度性、政策性的内容实行长期公开,经常性工作做到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做到逐步公开,突发性的重大事项根据需要随时公开。
  六、绩效考评制
  1、绩效考评制是指机关各部门、单位开展效能建设工作进行考核和评议的制度。以效能为主要目标,要求机关制定科学的、量化的、可操作的考核评议办法和实施细则,能客观、真实、有效地反映机关效能建设的效率、效益和效果。
  2、绩效考评依据《公务员法》、《乌鲁木齐市党政机关综合目标管理绩效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乌目管委发[2009]5号)、《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综合目标绩效考评办法(试行)》(市国土资发[2010]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考评工作方案及量化标准。
  3、绩效考评的内容和标准:
  对照年度分解下达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主要目标和任务,采取百分制量化考评方法,从绩效目标、共性目标和社会监督三个方面,由局综合目标绩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目标部门、单位的绩效目标进行逐项考评,并按照“优秀、优良、达标、不合格”四个标准确定等级。
  七、过错追究制
  1、过错追究制是指机关工作人员由于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或本局的规章制度,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的制度。
  2、发生下列行为的,应当进行过错追究:
  (1)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委、市政府以及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有关规定办理国土资源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事项,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不按照规定的办事条件、程序、时限等为群众提供服务,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
  (3)不按照规定程序和工作要求执行公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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