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实施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财建〔2011〕16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知识产权局,各地州市财政局、知识产权局:
为加快我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提升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我们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实施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实施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知识产权局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实施资金
和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提升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自治区本级财政设立专利实施专项资金。为规范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实施资金(以下简称“实施资金”),是指由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资助我区专利技术实施及其产业化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实施转化专利技术、促进专利产业化的企事业法人单位。
第四条 实施资金和项目管理遵循公开受理、专家审查、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五条 各地州市、县市政府根据财力情况建立专利实施资金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支持本地专利项目实施。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实施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知识产权局管理。
第七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提出实施资金年度预算规模,会同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提出资金安排方案,办理预算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