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负责专项实施项目管理,审核实施资金申请材料,提出资助资金安排建议,负责项目验收,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 使用范围和适用条件
第九条 实施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科技含量高、创新性强、经济效益好、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产品开发并有望形成产业规模的专利技术实施转化的资金补助。
(二)利用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专利实施项目的贷款利息补贴。
(三)其他经批准用于专利实施的费用补贴。
第十条 列入国家、自治区级有关重大经济社会科技发展计划的项目,国家、自治区确定的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园区、企事业单位的专利项目,知识产权对口援疆项目的实施,可优先安排实施资金。
第十一条 申请实施资金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机构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信可靠。
(二)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持有者或合法使用者;服务机构具备促进新疆专利技术实施和产业化的服务条件。
(三)具备实施专利项目的基础物资条件(包括实施场地、必要的设备、一定的自有资金等)。
(四)有实施专利技术的研发人员。
(五)无专利权属争议或其他纠纷的项目。
(六)各级财政部门已安排专项资金支持过的项目。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每年5月底前,各地州市财政局会同知识产权局根据财政厅、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年度申报指南提出实施资金申请报告(相关附件详见申报指南)。资金申请报告须附以下内容:
(一)地州市级财政局、知识产权局资金申请文件。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实施项目申报书》。
(三)专利有效证明。
(四)专利实施计划或方案。
(五)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的,提交专利权质押贷款合同及利息支付清单。
第十三条 自治区财政厅、知识产权局共同组织专家对各地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出具专家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年度预算规模,确定专利实施项目和专利实施资金分配方案,并在自治区财政厅、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示一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