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对拟支持的专利实施项目予以立项,按照合同管理的方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自治区专利实施计划项目合同书》。每年6月底前自治区财政厅下达预算拨款文件,按预算级次将实施资金拨付各地州市财政局。
第十六条 各地州市财政局应及时将实施资金按国库集中付的规定拨付至专利实施项目承担单位。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专利实施项目承担单位严格按照《自治区专利实施计划项目合同书》约定的项目实施计划进度和实施资金用途使用资金。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管理,确保项目实施成功。
第十八条 承担专利实施资金项目的单位,因政策、技术、市场等因素变化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时,应及时提出书面报告,自治区知识产权局会同财政厅调查核实后,做出变更、终止实施并收回专项资金的决定。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将分别给予停止拨款、追回资金等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专利实施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及时向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财政厅提出验收申请。申请验收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三)实施资金决算表。
(四)实施资金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知识产权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组织项目验收工作。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负责实施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每年12月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当年实施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财政厅、知识产权局组织开展实施资金监督检查工作,各地州市财政局、知识产权局及项目承担单位自觉接受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实施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建[2003]10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