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卫生局关于做好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卫生局关于做好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通知
(宁人社规〔2011〕6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体现社会公平,维护流动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做好我市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通知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272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流动就业人员可按照本意见精神转移接续本人的医疗保险关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已经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二、流动就业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不得同时参加和重复享受待遇。

  三、流动就业人员在我市各类单位稳定就业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参加职工医保。其他流动就业人员,可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的居民医保或新农合,也可到居住地的街道、社区凭其户籍地参保(合)证明、本地就业证明、暂住证参加我市的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参加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非本市户籍的流动就业人员不享受我市财政补助。

  四、参加职工医保的流动就业人员,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的同时,办理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在异地参保的年限符合规定的,经确认后累计计算。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公务员、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和在省参加养老保险行业统筹人员,可以单独办理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五、流动就业人员在3个月内按规定申请办理转移接续职工医保关系的,补缴后视同连续参保,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办理转移接续手续的,自缴费到帐次月起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