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配合
自治区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要认真贯彻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公安部的工作部署,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刑事司法顺畅衔接的工作机制,完善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协调配合的工作格局,促进执法资源的合理利用,形成执法合力,提高打击效能。
建立信息通报和共享机制。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和公安厅会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信息季度通报制度;研究制定各部门立法、执法信息和业务工作数据共享的运行方案,建立有关知识产权违法犯罪信息的共享平台。
加强工作学习和业务交流。通过共同开展调研、举办座谈会、交流会和互派人员进行工作观摩等多种形式,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之间的业务交流,熟悉业务知识,提高业务技能,培养出一批业务骨干,提高执法办案的质量和效率。
完善知识产权案件移送制度。按照“依照法律、符合实际、贴近实战、服务基层”的原则,自治区知识产权局与公安厅负责制定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进行案件移送、信息通报和业务咨询的工作程序,明确职责,完善监督,提高法律制度的操作性,建立起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顺畅、高效的衔接配合机制。
四、加强案件线索移交和联合执法
自治区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工作中接收的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线索,应商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后,及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协调有关部门、机构和企业提供证据材料。对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移送的案件,有关公安机关应当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要立案侦查,并将案件办理结果等有关信息及时反馈给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必要时可会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商请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共同研究案情和制定工作方案,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发现没有犯罪事实、案件情节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或者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退回相应案卷材料。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查处假冒知识产权和严重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时,涉案当事人妨碍或暴力抗拒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采取执法措施时,当地公安机关要及时予以协助执法。
自治区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在知识产权保护重点时期、重点领域会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共同开展联合执法活动,进而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