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玉屏侗族自治县委、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严禁干部职工违规操办酒席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各部办委局,县级国家机关各工作部门,大龙开发区,大龙社管局,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县委、县政府《关于严禁干部职工违规操办酒席的规定》(玉委〔2007〕04号)颁布后,全县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干部职工认真贯彻落实规定精神,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近年来,部分干部职工思想认识有所弱化,违规操办酒席歪风有所滋长,在广大干部和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必须予以制止。为进一步倡导文明健康、节俭办事的好风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提倡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和十七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十届省纪委五次全会要求,决定对我县干部职工违规操办酒席行为进一步加强治理,并将有关规定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禁党员干部职工在“乔迁、生日、参军、升学、营业性开业”等事宜中操办或变相操办酒席。
二、党员干部职工在婚丧事宜中,严禁大操大办,严禁公车私用。嫁娶单方置办酒席不得超过20桌,置办酒席前须填报《玉屏侗族自治县干部职工置办酒席审批表》,一般干部职工报所在单位审批,正副科级干部报县纪委监察局审批。未经同意,视为违规。
三、严禁在机关院内、办公场所、城区主街道、交通要道上操办酒席。
四、违规处理:
(一)本通知下发后,违规操办酒席的,坚决从严处理,属股级以上干部的,一律先免职,再调查;属一般干部职工的,一律先待岗,再调查处理。
(二)干部职工违规操办酒席的,处理县境内夫妻职务最高者。
垂直管理部门的干部职工,按照其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处理。
(三)干部职工违规操办酒席所得礼金,一律收缴县财政。
五、各乡镇、县各部门要对本乡镇、本部门干部职工进行严格教育、管理和监督,要求广大干部职工带头移风易俗,自觉抵制酒席风,不准办的酒席坚决不办,不准吃的酒席坚决不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