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食品添加剂经营环节监管。坚决查处非法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药物和化学物质的违法行为,加强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监管,健全食品添加剂经营企业自律制度,进一步完善食品添加剂经营的进销货台帐制度,使所经营的食品添加剂做到可追溯。(责任部门:工商、商务部门)
(五)加强餐饮消费环节添加剂使用监管。对餐饮单位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严厉打击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和滥用防腐剂、色素等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严格卫生许可,加大从业人员培训,加强旅游景区、城郊结合部等重点地区的餐饮店、学校食堂等重点单位的食品检测,认真开展专项整治。(责任部门: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六)加强食品企业行业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食品企业的规范化管理,组织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行培训,提高自身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引导企业健全诚信和自律机制,促进我市食品行业健康规范发展。(责任部门:经委、农业、质监、卫生、工商、商务、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部门)
(七)严厉打击使用各种非食品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曝光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查处违法犯罪单位和个人,加大对各监管环节的检查频次,严肃查处获证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责任部门:农业、质监、卫生、工商、商务、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公安部门)
四、工作安排
本着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严厉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着力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把整治与规范、监管与自律的各项措施有效结合并抓好落实。利用1年的时间,分三个阶段完成专项整治的任务和目标。
(一)摸底排查阶段(2011年4月25日-2011年5月25日)
1.主要任务:
(1)市、县(市、区)各职责部门在本部门职权管辖范围内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重点是生鲜奶站、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农副产品初级加工企业、水产养殖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含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开展摸底排查,掌握生产、经营、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地点和户(公司、门店)数。
(2)对农兽药、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经营企业摸底排查。
(3)调查掌握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时公布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名单和非食用物质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