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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新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关于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实施意见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强我县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规范工作流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完善公益性岗位管理的长效机制,促进困难人员就业和基层公共服务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28号令)、《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黔人社厅发〔2010〕33号)和《铜仁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铜仁地区财政局关于转发<贵州省公益性岗位 管理办法>的通知》(铜地人社字〔2010〕139号)等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严格公益性岗位界定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出资开发,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从事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并通过劳动获得一定劳动报酬的各类岗位。主要包括:
  (一)劳动保障协管、劳动监察协理等。
  (二)农技推广服务、农业技术指导等。
  (三)社区托(助)老服务、社区托幼服务等。
  (四)道路交通协管、消防安全协管、治安维护协管等。
  (五)社区公共环境绿化、社区公共设施维护、社区公共卫生保洁等。
  (六)基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编制以外的后勤服务(如收发、驾驶、门卫、打字、保洁)等岗位。
  二、切实做好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的认定工作
  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具有本县城镇户口、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了失业登记并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适龄人员,具体包括下列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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