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水平,方便群众就医结算。主要工作目标:
(1)积极推广就医“一卡通”等办法,基本实现参保人员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即时结算(或结报,下同)。加强异地就医结算能力建设,探索以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就地就医、就地即时结算。做好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牵头单位:县人社局。
协办单位:县卫监局、财政局、发改局。
(2)加强医疗保障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建立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预警制度,控制基金结余,提高使用效率。将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基金过多的结余逐步降到合理水平;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基金平稳运行。
牵头单位:县人社局、卫监局。
协办单位:县财政局。
(3)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的引导和医药费用的制约作用。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保支付比例,明显高于上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改革医疗保险支付方式,大力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积极探索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
牵头单位:县人社局。
协办单位:县卫监局、发改局、财政局。
(4)加强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监管。强化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动态管理,建立完善医疗保险诚信等级评价制度,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服务行为。研究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依法加大对欺诈骗保行为的处罚力度。
牵头单位:县人社局、卫监局。
(5)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城乡统筹,稳步推进经办管理资源整合。做好各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政策和管理的衔接,实现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参保。积极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
牵头单位:县人社局、卫监局、财政局、民政局。
(6)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
牵头单位:县人社局。
协办单位:县卫监局。
(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全面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贵州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和《铜仁地区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细则》(铜署办发〔2010〕242号),按照全覆盖、建机制的要求,建立规范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现新旧机制平稳转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