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评选条件
(一)老龄工作先进单位评选条件
1、老龄工作组织机构健全,人员落实,经费有保障;
2、老龄工作得到单位领导的高度重视,并能列入本单位工作的重要日程,对老龄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能及时研究解决;
3、老龄政策措施有力,老年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涉老部门能切实履行涉老职责,积极地、创造性地运用政策法规解决实际问题,改善老年人生活质量效果明显;
4、积极贯彻落实《自治区优待老年人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和措施,履行所承担的优待义务,保证老年人享受到本行业、本部门所提供的各项优惠服务和优惠待遇;
5、单位敬老、爱老、助老氛围浓厚,关系融洽。
(二)老龄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老龄工作方针政策,热爱老龄事业, 钻研老龄业务,具有一定政策理论水平和勇于开拓、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者;
2、工作有创新,无私奉献,为老年人办实事成绩突出,老年人的合理需求得到满足,落实“六个老有”措施有力,对老龄工作有较大贡献者;
3、主管或分管老龄工作的现职领导,热心老龄工作,积极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和实际困难,老龄工作成绩显著,受社会各界及老年人的好评和上级的表扬者。
(三)敬老模范村(社区)评选条件
1、老龄工作组织机构健全,人员落实,经费有保障;
2、壮大集体经济实力有实招,创造性对本村(社区)老年人实行各种形式的优待;
3、积极开展签订“家庭赡养协议”工作,保证本村(社区)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4、建立老年人活动小组,并发挥作用;
5、积极组织老年人开展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
6、重大节日对老年人开展走访慰问活动,对本村(社区)贫困老年人实行救助。
(四)老有所为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年满60周岁,热心老龄事业,积极参与社会生活,组织引导老年人开展各类文体活动;
2、主动维护社会治安,调解纠纷,在关心下一代、公益事业等方面发挥突出作用。
(五)敬老好儿女评选条件
1、孝敬父母、长辈,事迹感人至深;
2、尊重理解再婚父母,待继父母如生身父母;
3、义务赡养社会老人,事迹典型,被传为佳话;
4、在为老服务上勤勤恳恳、无私奉献,受到单位和公众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