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印府发〔2009〕3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印江自治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县人民政府
二○○九年五月十九日
印江自治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建立和完善公路养护管理机制,提高公路养护质量,保障农村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充分发挥公路在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中的重要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53号)、《铜仁地区行署关于印发铜仁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铜署发〔2007〕49号)、以及(印府发〔2007〕3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公路是指除国道、省道外,连接相邻县与县之间、县通乡镇、乡镇与乡镇之间、乡镇通行政村、村与村之间和村与外部连接的公路,简称县道、乡道、村道。包括公路桥梁、公路涵洞、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和其它附属设施。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行业管理、科学养护、统分结合、提高质量、依法治路、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辖区内县、乡、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其它专用公路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按照县、乡、村三级负责的体制进行养护管理,具体管理部门为县交通局下设的公路管理所、乡镇交通管理站。
第六条 印江自治县交通局是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县交通局下设的县公路管理所,具体负责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组织、实施、协调、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具体负责全县县乡公路的日常管理养护工作,参与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公路小修保养的年度建设计划,负责按批准的年度计划搞好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及灾害治理和保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