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负责农村公路养护队伍及基层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三)负责全县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
(四)负责县乡公路的水毁抢修、大中修、安保工程和公路危桥改造工程的建设。
(五)指导、督促、检查乡镇交通管理站对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乡村公路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具体由乡镇交通管理站负责,交通管理站的工作由县交通局公路管理所进行业务指导和考核。乡镇交通管理站的具体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乡镇村公路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负责编制村公路的养护建设计划并按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二)做好本乡镇村公路的大、中修工程规划、设计建设及质量监督、检查验收工作。
(三)组织群众搞好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公路的抢修和恢复工作。
(四)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公路的路政管理,路产路权的维护、运政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各行政村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养护管理工作,在乡镇交通管理站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按照有关规定搞好本村境内的村公路的日常养护管理和大中修工程。
(二)协助县乡两级搞好本村公路的养护、管理、规划、设计工作。
(三)做好本村公路的绿化、美化工作。
(四)负责本村公路的管理工作,确保工程及公路设施不受侵害,使之经常保持良好状态,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九条 农村公路必须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公路养护方针,坚持以养好路面为中心,加强全面养护的原则,经常保持路面平整、路拱适度、路肩整洁、边坡稳定、边沟畅通、桥涵构造物完好、标志完善齐备、行道树整齐,为全县农村公路创造一个畅、洁、绿、美的和谐交通环境。
第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的主体分别是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根据我县农村公路路面结构、行车量大小、养护资金来源不同的实际,县、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采取统一管理与分散作业相结合、集中处理与责任到人相结合,专业养护与其它多种养护形式相结合的养护管理办法进行。
(一)县公路养护实行群养和专业化养护为主,由群养工负责公路的日常保洁、排水系统的畅通和路面堆积物的清理,路面由县公路管理所进行专业化养护。
(二)乡镇公路日常养护根据路况实际和路面的不同,已改造为沥青路面的由县公路管理所按县公路养护管理模式进行养护。未经改造的乡镇公路由乡镇交通管理站按照职能职责具体负责公路的养护督促、指导工作,落实农民工常年养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