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县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专职路政管理机构为印江自治县路政管理大队(含中队)和乡镇交通管理站。其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管理和保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
(三)开展农村公路巡查排障;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止各种违法利用、侵占、污染、毁坏和破坏路产的行为;
(五)管理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
(六)审批从地面、上空或地下穿(跨)越农村公路的其它设施的建筑事宜;
(七)对在特殊情况下利用、占用农村公路和超限运输车辆通过农村公路进行审批,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维护农村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的正常秩序;
(九)对损害路产或发生侵权行为且拒不接受查处的,依法责令其停止车辆行驶或整改作业;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职能职权。
第二十三条 路政管理要实行动态管理和静态管理相结合。路政管理人员应坚持上路巡查,随时掌握路政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及时查处违法、违章行为。
第二十四条 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路时,一律按照国家规定统一着装,持证上岗。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管理部门收到利用、占用、挖掘穿(跨)越农村公路及农村公路设施的申请后,应在规定的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按照公路行政等级设立路产档案、路政处罚以及各类行政执法档案。
第五章 养护资金的来源及使用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来源
(一)县乡公路养护管理资金来源。
1、国家和省补助的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安保工程资金;
2、地区财政解决20%的小修保养资金,县财政安排80%的养护资金;
3、单位和个人自愿捐赠的资金;
4、其它可用于公路养护的资金;
5、公益性岗位养护人员报酬资金。
(二)村级公路养护管理资金来源。
1、村道按每年每公里400元进行补助。
2、以“一事一议”方式筹集的养护资金或投工投劳折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