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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0年《再就业优惠证》年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0年《再就业优惠证》年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乌就培〔2010〕8号)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组织人事劳动局、乌鲁木齐县、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再就业优惠证》的管理,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的各项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自2010年3月1日-2010年6月1日开展《再就业优惠证》的年审工作,现将年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审时间和范围

  (一)年审时间定于2010年3月1日至2010年6月1日。

  (二)凡属2008年12月31日前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无论持证人员是否实现就业、有无享受过优惠政策,均应参加本次年审。兵团系统不属于此次年审范围。原后峡地区的《再就业优惠证》年审工作由乌鲁木齐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年审。

  二、年审流程

  (一)由各区(县)劳动部门开展年审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持证人员的户籍进行审验。

  (二)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实现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的,需持《再就业优惠证》、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或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审验材料到本人户籍所在地区(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年审手续。对外地、州办理的《再就业优惠证》在我市享受各项扶持政策的,不参加此次年审,但应在享受优惠政策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三)招收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各项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单位,需要提交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原件、招收下岗失业人员花名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为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等到单位所在区(县)的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年审手续。

  (四)凡是持有《再就业优惠证》未实现就业也未办理城镇失业登记的,均应从年审开始日起到本人户籍所在社区办理城镇失业登记手续。

  三、年审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高度重视此次年审工作,加强组织,责任到人,通过社区劳动保障信息平台将年审资料统一录入微机进行管理。对年审合格的要在《再就业优惠证》空白处打印“年审合格”字样,并加盖劳动保障部门统一规格的“年检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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