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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务厅关于规范成品油经营行政许可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11)若是迁建项目,还需提供以下依据: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出具拆迁文件和拆迁协议、原址处理承诺意见书、《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并附上《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12)若是原地扩建项目,还需附加油(气)站(点)土地证和经营设施产权证明、《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并附上《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13)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经营核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4)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补充材料。
  上述材料中《审批表》或《申报表》或《审核表》原件提供一式五份,其他材料提交一式二份,其中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由申请企业盖章并由申报地商务主管部门加盖核对章。
  2.申请加油(气)站(点)竣工验收并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1)申请企业提交验收并申领证书的申请报告,填写《加油(气)站(点)竣工验收表》、《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和《成品油零售企业年审表档案》。
  (2)市或县级商务部门提交验收合格并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文件。
  (3)省商务厅的项目建设批复和《加油(气)站(点)新建项目审批表》或《加油(气)站(点)迁建、扩建项目申报表》或《加油(气)船经营条件审核表》,以及项目设计方案会审通过依据并附工程设计和施工图。
  (4)与年审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附加燃气功能的加油站(点)还应提交与燃气批发经营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供气协议;同时附批发经营企业资质证明。
  (5)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7)经省商务厅或被授权的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牵头的县级及以上国土、规划、建设、消防、交通(公路、港航)、海事、环保、气象、安监、质监等部门参加的综合验收纪要,附上述参加单位人员名单;相关部门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土地招拍挂《成交确认书》、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投资30万元或者营业用房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不提供此证);消防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合格文件或环评文件批复意见;气象部门核发的《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设项目设立申请审核表》、《加油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质监部门核发的加油机计量合格《检定证书》);同时出具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意见书和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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