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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联系和考核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联系和考核制度》的通知
(浙商务商发[2010]94号)


各市贸易局(经贸委、贸粮局),省重点流通企业: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9]65号),加强于省重点流通企业的日常联络,加大工作支持力度,努力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流通企业,经征求省级有关部门意见,在原省经贸委《关于建立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联系和考核制度的通知》(浙经贸商发展[2007]28号)的基础上,进行补充和完善,制定了《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联系和考核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方式:省商务厅商发处吴 哲 87057546

  附件:1.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考核和联系制度

  2.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考核标准

  3.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经营情况报表(略)

  4.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年度考核登记表(略)

  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

  附件1:
江省重点流通企业考核和联系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9]65号),加强政府部门与省重点流通企业之间的沟通,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完善省重点流通企业相关政策,特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 对原省经贸委等6部门分三批确定的50家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进行年度考核,并加强日常工作联系。
  第三条 省重点流通企业年度考核采取资料审核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资料审核按照企业自评、市级商贸部门初审和省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会审三个步骤进行,并选择部分企业进行实地考核。
  第四条 由省商务厅、财政厅、地税局、国税局、工商局、金融办和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等省级相关部门组成考核组,着重对省重点流通企业的规模扩张、经营效益、营销技术、人才集聚、品牌价值、制度建设和日常联络等七个方面进行考核。
  第五条 省重点流通企业应在每年的5月18日前,将前一年度的考核申报资料,由企业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商务厅(商发处,下同),省属企业直接报商务厅(省商务厅不再另行文通知)。考核申报材料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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