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请报告;
2)《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经营情况报表》(附件三);
3)《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四);
4)经具有一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企业年度发展概况及下一步发展思路;
6)《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考核标准》(附件二)中各项加减分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省商务厅收到省重点流通企业报送的材料后进行初审,确认所报材料齐备、无误后形成考核情况报告,提交由省级有关部门组成的考核组会审,确定考核结果。考核组认为有必要的,可对省重点流通企业进行实地考核。
第七条 考核分优秀、合格、不合格和取消资格四个等级。对于考核优秀的,给予一定的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警告,连续两年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取消省重点流通企业资格。
第八条 加强省级相关部门与省重点流通企业之间的日常联系。联系方式包括报表报送、年度会议、专题会议和网络实时联络方式。
第九条 省重点流通企业应于每年1月31日和7月31日前,分别将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报表和当年上半年经营情况报表(见附件二,会计报表出来之前可用预计数据),同时以书面表格和电子邮件的方式报省商务厅商发处(ltqy@zcom.gov.cn)。
第十条 每年定期召开一次由省重点流通企业、各市商贸部门和省级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会议,分析形势,交流经验,研究解决流通企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第十一条 每年可进行若干个专题座谈会,针对流通领域存在一些具有行业共性又涉及多部门职能的问题,省重点流通企业可向省商务厅提出申请,由省商务厅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予以解决。
第十二条 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省重点流通企业的支持力度,商务、财政、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要认真落实已经出台有关省重点流通企业培育的各项政策措施。同时,对经确认的省属流通企业的子公司执行省重点流通企业相关政策,但不单独参加考核,经营情况由其母公司在年度考核申报资料中一并体现。
第十三条 加大对省重点流通企业融资支持力度,选择一批优秀企业进行辅导培育,加快省重点流通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步伐,通过资本市场融资做强做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