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各地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把重点流通企业的培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督促本地省重点流通企业、流通领域重点联系企业及时上报有关情况,积极做好协调、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建立通畅便捷的联络沟通渠道,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由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商贸部门和省重点流通企业及省属企业子公司相关联系人参加的网络实时联络渠道。
第十六条 对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资格并收回证书、牌匾,并向社会公告,不再享受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的相关政策:
(一)申报认定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手段骗取省重点流通企业资格,事后经查证核实的;
(二)不按规定报告企业发展情况或提供相关材料;
(三)企业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等违法行为,经查证核实的;
(四)企业被总部注册地不在浙江的企业整体收购的;
(五)省重点流通企业不参加年度考核或者连续两次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
(六)考核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重大遗漏或进行其他造假舞弊行为的。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省经贸委《关于建立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联系和考核制度的通知》(浙经贸商发展[2007]28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省商务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2
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考核标准
考核项目
主要内容
| 规模扩张能力
(满分30分)
| 经济和社会效益
(满分20分)
| 品牌发展水平
(满分12分)
| 现代技术应用
(满分12分)
| 人才聚集能力
(满分7分)
| 企业制度建设
(满分7分)
| 联络沟通情况
(满分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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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要求
(60分)
| 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和发展速度,营业额较前一年度增长10%以上。(18分)
| 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利润和税收的前年度增10%以上。能较好地履行社会责任(13分)
| 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拥有较好的社会认同度。(7分)
| 积极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办公自动化,建有企业网站,信息化程度行业领先。(7分)
| 重视企业对中高级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工作,加强员工从业技能培训。(4分)
| 有明确的发展战略和目标,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重视企业文化建设。(4分)
| 按时上报经营、监测报表和考核资料,参与重点流通企业相关会议和联络渠道。(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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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项目
(加满40分)
| 营业额每多增长1个百分点加1分(基数为10%);进入全国行业前50强加5分,前100强加2分;收购或兼并其他企业加3分;在省外开设连锁网点的加2分;在省内每开设1个网点加0.5分。(最高加12分)
| 利润和税收总和每多增加1个百分点加1分(基数均为10%)。电费支出减少5%以上加1分;推广使用节能设备的加2分。就业增加5%以上加1分。(最高加7分)
| 获国务院荣誉加3分;获省政府、商务部或其他部委荣誉称号每项加1分;获省级有关部门和国家行业协会荣誉称号每项加0.5分。(最高加5分)
| 每建立一项(类)信息管理系统加1分;物流企业实行搬运和装卸自动化加2分;电子商务企业能进行网上支付的加2分。(最高加5分)
| 拥有高级职称人才每个加0.5分;拥有中级职称人才每个加0.2分。每参加一次省级以上商贸部门组织的人才培训加0.5分。(最高加3分)
| 制定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加1分;建立比较健全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加1分;建立健全企业文化建设体系的加1分。(最高加3分)
| 通过书面形式对重点流通企业培育提出建议加1分;参与行业协会等组织加1分;省级协会副会长单位加2分。主动选择议题,提出召开专题会议加2分。(最高加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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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分项目
(每个项目扣分扣完为止)
| 营业额增长率每低于基数1个百分点扣1分。
| 利润和税收总和增长率每低于基数1个百分点扣1分。电费每增加一个百分点扣0.5分。
| 被国家一级媒体曝光一次扣3分;省级媒体曝光一次扣2分。
| 没有实现办公自动化扣3分;没建立企业网站扣2分。
| 严重忽视对企业员工进行培训,视情况扣1-5分。
| 严重忽视企业发展战略、制度建设及企业文化,视情况扣1-5分。
| 不按时上报经营和监测报表和考核资料扣3-7分;不参与会议或联络渠道的,扣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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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如《关于培育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的通知》(浙经贸商发[2006]301号)有第十七条规定的行为,或两年考核为不合格的取消省重点流通企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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