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实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
(温委办发[2011]48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实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若干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4月18日
温州市实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明确项目法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负的责任,保证我市“十二五”期间大投入、大建设、大发展战略部署的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进行投资建设的项目:
(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四)国有资产的收益金;
(五)政府或国有公司融资筹措的资金;
(六)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赠款;
(七)国债及其它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是指经政府批准设立或认定,具有法人资格,负责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企事业单位。
行政单位直接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应当视同项目法人。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是指项目法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实行全过程负责的项目管理制度。
第五条 项目法人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规划、环保、土地、劳动、安全、消防、建筑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实行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和总承包管理制。
第六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外,项目法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实施应当分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向社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