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七条 项目法人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及时研究策划具体的政府投资项目,并对投资的规模和内容提出初步构想。
(二)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勘测、设计及咨询机构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功能、规模、工程技术方案等进行研究、比较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必须组织有关专家充分论证。
(三)按照节约投资、提高效益的原则,依法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含经济指标评估分析)、初步设计和概算总投资,并负责组织审核,切实优化项目设计方案。
(四)按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及时申报办理发改、建设、规划、土地、环保和其他必需的行政许可手续,负责落实项目开工的各项条件。
(五)明确项目建设资金来源,认真落实项目自筹资金,对符合资本金制度的投资项目,应当按照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全额落实项目的资本金。
(六)依法组织并支持、配合属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工作。
第八条 项目法人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中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一)整体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等,达到招标规模(限额)的,必须进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实行招标,严禁规避招投标。
1、认真落实招标前期工作,及时提交招标申请,防止招标前期不充分、申请不及时影响项目实施。
2、认真编制招标文件,不具备自行编制条件的,应当及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在委托招标代理过程中,不得对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不符合规定的要求,严禁与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严格审查招标文件,对招标文件中存在的违规内容或不公平条款,应及时修订,避免在合同实施时出现争端。
4、严格把握招标方式。公开招标的,应当及时在国家及本市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应当及时发送邀请函。招标公告和邀请函应按规定载明有关事项。
5、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承诺文件的内容签订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明确合同履约责任,并报财政部门备案。对违反合同约定应当追究违约责任的,应当及时履行追责义务;对违法、违规行为应予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提请监察机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招投标监管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