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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实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

  (二)履行监督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加强对施工组织的监督检查,坚决防止中标人将工程项目进行转包或以分包名义进行转包。

  2、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重点对项目经理、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履职情况,施工设备到位情况、施工材料、构配件进场情况以及施工进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对施工单位存在的问题,应及时督促整改;问题严重的,应及时提请相关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3、加强对建设内容的监督检查,严格按项目设计批准文件进行施工建设,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方案。在建设实施过程中,确需变更设计并需要增加政府投资超过规定范围的,必须报原设计审批部门审核批准。

  (三)建立投资、进度、质量三大控制体系,切实有效地提高政府投资项目效益。

  1、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控制等有关规定,切实完善管理机制,防止项目工程超概算。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做到项目建设资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分账核算、规范归集。认真编制财务计划,合理分配和使用资金,防止和杜绝各种不合理开支。对其他出资人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的项目,应当督促出资人严格按照政府投资计划要求或合同约定,按比例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并与政府资金实行同一帐户管理。

  2、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制定工程进度计划和进度控制计划,并严格按计划组织实施,确保项目按期完工。

  3、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落实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建立健全现场质量自检体系,对工程的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应当建立质量预检和复检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第九条 项目法人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使用管理中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一)项目按批准的设计建成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

  1、对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单位提供的竣工验收资料和竣工报告要严格把关,做到资料完整、手续齐全、程序到位。

  2、及时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对项目进行初步验收,并在初步验收合格后,依照有关规定及时报请审管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进行联合竣工验收。对竣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作出整改决定,落实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到位。

  3、认真编制工程结算和整体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报财政部门审核、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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