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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实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


  4、及时配合审计部门依法对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二)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移交投入使用,不得因办理移交不及时影响政府投资项目的使用或运营。

  (三)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工程档案。

  (四)加强项目竣工后的使用管理,对融资建设或经营性的项目,应制定相应的债务偿还计划和生产经营计划,做到债务按期偿还、经营正常运转、资产保值增值。

  (五)组织并支持有关机构和专家对项目投资效益进行后评价。

第三章 检查考核

  第十条 市委、市政府成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考核工作。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项目法人责任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具体负责考核方案的制定和日常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等,并负责向党委、政府报告考核情况。

  第十一条 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考核方案要求,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进度、工程计量、工程质量、建设资金使用、投资效益以及项目法定代表人廉洁自律等情况分别进行检查考核,发现问题应及时督促项目法人进行整改,并负责向项目法人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检查考核情况。

  第十二条 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各有关职能部门检查考核的基础上,对项目法人履行职责情况作出综合考核评定,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法人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违反本规定,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给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对情节轻微的,给予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对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或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对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或行政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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