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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农[2011]13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林业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管理,确保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9]289 号),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湖南省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管理办法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
  湖南省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管理(以下简称科技推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速林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保障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9]289 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推广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支持湖南林业科技成果推广与示范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科技推广资金支持对象为承担林业科技成果推广与示范任务的林业技术推广站(中心)、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林业专业合作社、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和国有苗圃等单位和组织。

  第四条 科技推广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林木新品种繁育、新品种新技术的应用示范、与科技推广和示范项目相关的简易基础设施建设、必需的专用材料及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技术培训、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与项目建设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 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3月31日前,根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发布的立项指南中提出的年度支持重点、控制指标及相关要求,结合湖南林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确定支持重点。

  第六条 科技推广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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