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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符合国家及湖南林业生产建设和林业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有利于林业生态体系、产业体系建设,有利于提升林业建设的科技水平和生产水平,有利于增加林业生产经营者收入。

  (二)所推广的技术成果必须通过有关专门机构认定或审定,无知识产权纠纷,且技术先进成熟、应用范围广、辐射带动作用大。

  (三)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是从事林业科技推广、科学研究、生产的机构,并有相对稳定的、管理水平较高的领导班子;有引进和推广应用新技术的积极性;经济条件较好,具备筹措项目所需资金的能力;有较强的技术力量;有实施项目所需的基础设施和条件。

  (四)科技推广资金支持的项目要与实施科技创新相结合,培育壮大我省优势高新技术产业,提高林业产业科技含量和自主创新能力,促进解决制约林业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问题。

  (五)符合当年的立项要求。

  第七条 推广示范资金项目的评审与立项

  (一)跨区域重点推广示范技术。由国家林业局负责项目的组织申报、评审和批复立项工作。

  (二)其他推广示范技术。由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项目的组织申报、评审(评审分值到达85分以上的为合格)和批复立项工作,经过评审合格的项目列入科技推广资金项目库。

  当年未安排科技推广资金的项目滚动至下一年度,符合指南要求的,可直接作为下一年度备选项目。

  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评审和批复立项单位对项目的合规性负责。

  第八条 推广示范资金项目的上报与要求

  (一)跨区域重点推广示范项目

  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当年国家预算资金安排、指南中明确的申报方向及资金控制规模、各级各单位项目申报情况、专家评审情况、上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项目,按照当年指南的时间要求向国家林业局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抄报财政部,项目文本和汇总表作为文件附件一并报送。

  (二)其他推广示范项目

  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根据当年国家预算资金安排、指南中明确的申报方向及资金控制规模、各级各单位项目申报情况、专家评审情况、上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资金分配方案,按照当年指南的时间要求向财政部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抄报国家林业局,项目批复文件、项目文本和项目汇总表一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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