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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确定自治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示范县市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确定自治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示范县市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33号)精神,充分发挥县级财政部门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的主体作用,根据财政厅《关于报送自治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示范县市的通知》(新财乡财〔2011〕1号)要求,经研究,我们确定了伊犁州昭苏县、塔城地区乌苏市、阿克苏地区乌什县3个县市作为自治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示范县市,开展乡镇财政资金监管规范化试点。现将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示范县市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资金监管组织领导

  县级财政是强化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关键,是上级财政部门与乡镇财政监管信息反馈交流的枢纽,担负着承上启下和横向协调的重要任务。自治区资金监管示范县市要严格按照《自治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实施办法》(新财乡财〔2010〕9号)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尽快成立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领导小组。高度重视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将此项工作作为加强财政管理基础工作和基层财政建设的有效举措,作为落实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绩效考评“四位一体”要求的重要内容,作为推进基层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主要手段。要切实担负起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的职责,明确资金监管的具体范围,量化、细化监管任务和责任,积极指导、督促乡镇财政所有效开展监管工作,加大资金监管工作考核,将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抓紧抓实,逐步实现全县各乡镇的财政资金监管规范化。

  二、明确资金监管重点

  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的范围是各级政府安排和分配用于乡镇及乡镇以下的各种财政资金,以及部分乡镇组织的集体经济收入等。主要包括:对人员和家庭的补助性资金,支农惠农的项目建设资金;乡镇财政本级安排的资金,上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下达到乡镇的资金。示范县市财政部门要将所有涉农补贴资金全部通过 “一卡通”发放,并积极推行乡镇各类财政性资金“一个漏斗”向下拨付方式改革;要认真探索项目资金事前、事中、事后各个环节的监管程序;要重点研究上级财政与主管部门共同管理或上级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财政资金、项目,协作监管的办法及措施。

  三、健全资金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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