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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确定自治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示范县市的通知


  各示范县市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建立健全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制度、办法,明确职责,规范程序,完善机制。一是按照财政部和自治区财政厅有关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的要求,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实施方案),将所有乡镇财政资金全部纳入监管范围;二是进一步梳理乡镇财政各项业务,制定统一的乡镇财政业务流程和工作规范,细化工作标准,规范操作程序;三是按照财政厅《关于做好自治区乡镇财政管理信息公开和反馈工作的通知》(新财乡财〔2010〕7号)要求,建立全面、可行、有效的公开公示制度,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反馈渠道;四是制定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抽查巡查制度。明确县市、乡镇财政所抽查巡查内容、重点和要求;五是建立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日常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对工作开展得好、监管工作成效明显、信息反馈及时的乡镇予以表扬;对工作开展不力的乡镇,要强化责任追究,并责令整改。

  四、把握资金监管环节

  (一)信息通达。信息通达是落实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关键。目前乡镇财政资金发放渠道较多,示范县市要认真对乡镇财政各项资金进行梳理,摸清基本情况。切实加强与其他主管部门、财政内部各股室的沟通、协调,把上级财政或主管部门下发的资金文件、制度办法、监管重点和具体要求等及时下发、抄送乡镇财政所,让乡镇财政所掌握各项资金的政策规定、执行标准和监管要求,以便其开展监管工作。

  (二)公开公示。公开公示是落实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基础。示范县市要细化乡镇财政各项资金的公开公示内容及要求,明确公开公示主体、时间、程序,积极探索行之有效、方便群众的公开形式。做好对老百姓和项目实施单位“对下”的公开,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做好对上级财政和业务部门“对上”的反馈,及时反馈资金下达、使用情况及存在问题。

  (三)抽查巡查。巡查抽查是落实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手段。对监管实施效果起到重要督导作用,能够及时发现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示范县市要根据补助资金性质、项目建设时间以及资金监管要求等,对各乡镇资金监管工作情况每季度进行两次以上的关键环节重点抽查巡查,每年组织一次全面工作综合抽查巡查。

  五、夯实资金监管基础

  (一)加强乡镇财政监管能力建设。示范县市要不断充实乡镇财政职能,完善乡镇财政机构及人员管理,选择作风正派、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的干部充实到乡镇财政队伍中来。要加大干部培训力度,创新培训方式,逐步提高乡镇财政干部综合素质和监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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