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化模式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社区商业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对一些社区居民日常生活离不开,而通过市场机制难以引入的一些微利或者经营比较困难的商业服务项目,则主要由政府调控和规划。
便民利民原则:居住社区商业的建设要以人为本,社区居民基本生活需求应在社区内得以解决。
第六条 居住社区商业配套服务设施建设依据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中有关商业服务设施的要求实行,具体见下表:
商业服务设施控制指标及业态要求(㎡)
| 组团
| 小区
| 居住区
|
商业服务建筑面积
| 150~770
| 3100~5800
| 14700~43000
|
金融邮电建筑面积
| -
| 110~400
| 700~3000
|
应有的商业服务业态
| 小型副食品点、缝纫店;适度设置小型餐饮店、理发店。
| 小型副食品店、土产日杂店、净菜店、缝纫店、家电维修店;适度设置小型餐饮店、理发店、家电、五金店。
| 小型副食品店、土产日杂店、净菜店、烟酒店、文化用品店、储蓄邮政所、诊所药店、缝纫店、家电维修店;适度设置小型餐饮店、理发店、家电、五金店、照相馆、音像店、文化娱乐网点。
|
第七条 已经建成的居住区、小区、组团(以下简称居住社区)的商业服务设施应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并结合各小区实际情况,对用地和建筑面积不足的进行改善,商业服务业态不健全的进行提升。
第八条 新建的居住社区,其商业服务设施规划与建设应严格按照相关指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