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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2、安全生产工作经验创新,被国家有关部门、省、地政府或省、地安委会认可推广的,加2分。
  3、死亡人数控制指标连续2年下降的,加2分;连续3年未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加2分。
  4、安全生产宣传报道成绩显著,被中央和省级、地级主要报刊、电视台宣传报道采用,每刊登(播送)1条信息,中央级加0.5分,省级加0.3分,地级0.1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2分。

第四章 奖 惩

  第五条 
  1、季度考核奖。考核得分在20分以上(含20分)的乡镇和专业办公室为达标单位,20分以下为不达标单位。季度考核乡镇设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二名,三等奖三名;专业办公室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各一名。分别奖励800元、500元和300元。对完成目标考核任务的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安监站负责人分别奖励200元。
  2、年度考核奖。考核得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且无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 “一票否决”事项的乡镇人民政府、专业办公室为安全生产达标单位,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一票否决”事项的和年度考核在80分以下的乡镇和部门为不达标单位。年度考核乡镇设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二名,三等奖三名;专业办公室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各1名,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和1000元。对完成目标考核任务的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安监站负责人分别奖励300元,对获得年度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分别奖励300元。
  考核结果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在通知被考核单位的同时,抄送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
  第六条 表彰。县安委会依据考评得分,提出考评意见,报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政府对完成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乡镇和部门予以通报表彰,奖励经费由县财政列支。
  第七条 惩处。根据考核结果,对一个季度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和部门责令其写出书面整改意见;对连续二个季度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和部门实行“黄牌警告”,并由县安委会领导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免谈话”,同时对乡镇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安监站站长处罚金200元;对连续三个季度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和部门取消其年度考核资格,全县通报批评;对年度考评不达标的乡镇和部门除实施“一票否决”外,对该乡镇和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安监站长处罚金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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