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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县农村客运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县农村客运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
(印府发〔2010〕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现将《印江自治县农村客运发展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县人民政府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印江自治县农村客运发展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广大农村群众安全、经济、便捷出行和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加快推进农村客运网络的建立和完善,促进农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客运的意见》(黔府发〔2008〕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县区域内发展农村客运,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农村客运是指县域范围内所有客运班车,主要为农村居民出行服务,具有公益性质的道路客运方式。
  农村客运班线是指在符合安全通行的条件下村通客运,开行乡镇或县至所属村委会(行政村)的客运班线。
  第四条 农村客运发展,要坚持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同步并适当超前;坚持农村公路建、管、养、运并重,路、站、运协调发展;坚持立足农村群众出行需求,合理布局客运网络;坚持政府政策引导,经营者市场化、集约化、规范化经营;坚持以人为本,履行普遍服务义务、社会效益优先,兼顾农村群众承受能力;坚持自律和监管并重,确保安全,科学发展。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成立农村客运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制定农村客运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统筹协调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做好农村客运发展工作。
  第六条 自治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县农村客运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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