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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县农村客运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监部门负责对农村客运涉及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监督管理;
  交警部门负责对农村客运的客运车辆实行动态监管;
  公路部门负责对农村客运公路实施安全保畅工作;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农村客运的日常监管。

第二章 农村客运的线网规划

  第七条 县级农村客运线网的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和实施。
  第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农村客运工作的领导,根据县级农村客运线网规划,结合本地乡村布局、人口分布、道路情况、经济条件等实际,制订本乡镇农村客运发展规划,提出工作方案,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在农村公路、乡镇客运站、候车亭建设和线路规划上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九条 农村客运场站、候车亭等附属设施按权属关系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破坏、损毁。
  第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农村客运线网的规划:
  (一)要根据全县现有的农村公路和农村公路养护、农村客运站、候车亭的实际情况,结合今后农村公路与农村客运站建设规划,合理布局农村客运线路,尽可能扩大农村客运线路的覆盖人口数。
  (二)要以乡镇客运站为依托,积极构建县到乡镇、乡镇到行政村、行政村到行政村之间的客运线路网络,实现通村班车和县通乡镇班车的有效衔接,引导客运车辆向农村延伸发展,形成县、乡镇、村一体化发展客运网络。

第三章 农村客运的经营许可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成后,交通部门应及时组织验收,凡验收合格的,原则上可以开通客车。
  对未组织验收,但路况较好的农村公路,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交通、交警、安监等有关部门共同对其是否可以通行客车进行评估,经评估可以通行客车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即可批准开通农村客运班车。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农村客运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参加营运的客车应符合商务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规定的车型,其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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