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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县农村客运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

  (二)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三级以上,并经综合性能检测合格。
  (三)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年审有效;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年内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记录;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现有农村客运经营者符合上述规定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申请新开行的农村客运线路或优先原线路延伸经营。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农村客运经营的,应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申请资料包括申请经营的具体线路方案,以及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收到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经营范围、经营主体、经营期限、车辆数量及要求、客运班线类型、起讫地及起讫站点、途经线路及停靠站点、日发班次等许可事项,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章 农村客运的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 农村客运推行公司化经营模式,积极推行片区集约化经营。对原有的个体经营户和各种非法营运的车辆,要引导其积极进行公司化改造,实行农村客运班线资源重组,对现有运力根据需要进行整合,并视其车辆技术状况等择优选用。
  第十六条 农村客运可采取以下经营方式:
  (一)在农村客运刚起步的区域,可采取区域专营模式,将一个区域的农村客运班线交给1至2家客运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特许经营。专营企业可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二)在客源较多的区域,应逐步对客运班线实行公交化模式运营,促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
  (三)在客运量较少的区域,可允许企业实行长短结合,冷热结合或开行日班、隔日班、赶场班等方式运行农村客运班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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