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绍政发〔2011〕26号)
为进一步推进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委〔2009〕88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绍市委发〔2010〕66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实施“保增长、抓转型、重民生、促稳定”工作主线,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加快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切实加强企业安全管理,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实现稳定好转。
(二)主要任务。紧紧围绕确保全市安全生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三项指标“零增长”并力争有所下降的目标,根据浙委〔2009〕88号和绍市委发〔2010〕66号文件精神,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突出以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建设领域、危险化学品、矿山与机械制造、纺织印染和有限空间等七大行业(领域)为重点,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与监督。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尽快建成完善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在高危行业强制推行一批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建立更加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一)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矿山要有矿专职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和露天矿山等高危行业的企业要实行负责人轮流值班或定时巡查制度。
(二)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企业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本单位各级、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严格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安全技术负责人的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对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