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规划先行,政策保障。要加强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有效衔接,积极为农村住房改造和配套服务设施预留建设空间。要严格执行规划先行、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安全质量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筑风格、立面色彩要体现江南特色并在区域内相对统一。
3.资源整合,集聚发展。农村住房改造建设要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引导农村人口向城镇和中心村集中,产业向功能园区集中,耕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引导农民合理用地,鼓励不占或少占耕地,尽可能利用空闲地、荒地荒坡建房。山区连片拆迁后的村庄要以生态建设为主体。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建新拆旧”,最大程度节约用地。
4.顺应民意,惠泽农民。农村住房改造建设要坚持顺应农民意愿,坚持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农民土地和房屋丈量要公开、公平、公正,相关补偿政策要合理并及时足额兑现。在政策导向上要向普通农民,尤其是困难农户倾斜,切实保障农民和村集体的合法权益。对城市规划建成区以外的镇、村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实行收费优惠政策。
二、规范管理,分类实施农村住房改造建设
(一)明确建设要求。农村住房改造总的要按照“推进公寓式,规范联立式,控制独立式”的建设要求执行。对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原农村居民点,要引导其按照镇社区建设的要求,进行统一集中改造;对县(市、区)、市直开发区(新区)域总体规划中确定集聚发展的中心村、经济强村、大企业驻地村,要引导其按照农村社区建设标准进行统一规划建设,提倡公寓式、联立式,控制独立式,搞好配套设施;对县(市、区)、市直开发区(新区)域总体规划中确定的保留村,要鼓励集中建设联立式住宅;对县(市、区)、市直开发区(新区)区域内规划中明确需要搬迁合并的不宜居住村,要积极引导农户到城镇、中心村集聚;平原农村改造建设形态以跃层式公寓或其他农民公寓为主体,山区以联立式或跃层式为主体,有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保留部分原农村传统的建筑风格,但必须是连片或整村改造建设。
(二)明确建设主体。各地农村住房改造建设要严格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要求,以建设部门为主作为牵头部门,以各乡镇(街道)、村和新组建的新农村建设公司等为建设主体,对农民公寓及集中联片的联立式住宅实行镇或村代建。属零星的旧房翻建和扩建、拼建可由农户自建,但必须加强风格和立面的协调及全程监督。社会力量参与建设的项目,镇或村要共同参与,合理管理,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并经建设、国土等部门联合验收通过后发放土地权证,防止少批多建、未批先建。同时各地建设房管部门要尽快做好确权确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