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批后管理。农村住房改造项目要落实“五到场”制度。建设、国土、规划、建管等部门要加强批后建设过程的全程监督,监察部门要加强建设和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公平、公正、公开”性监督,同时要控制农村住房标准,在用地面积不超标的前提下,各地要因地制宜,合理把握。各地建设部门要牵头会同规划、国土、建管、农办等部门做好项目备案、过程监管、项目验收等管理工作,形成一家牵头、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机制。
(四)创新运作模式。各县(市、区)要积极探索投融资模式和方式,鼓励农村金融机构通过房权、林权、联保及小额信贷等贷款形式,积极开展农村金融服务,有条件的乡镇可设立政府性的融资担保平台,充分发挥新农村建设公司等作用。要探索农村住房建设项目供地多种方式。农村新社区农民公寓建设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行政划拨的方式供地,也可实行公开出让方式供地。对公开出让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全额返回乡镇(街道)。要积极启动示范工程项目建设,走特色化、宜居化、规范化之路。各县(市、区)每年要启动1?2个有相当规模(200户以上)的示范集中安置公寓项目(城中村改造拆迁项目除外),并积极探索其他新颖的符合实际的改造建设项目。
三、加强领导,加大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城乡住房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要切实做好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组织协调、考核验收等工作。市建设局、发改委、农办、国土局、民政局、财政局、金融办、农业局、规划局、建管局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抓紧出台各项配套政策,切实加强工作指导,推动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工作积极有序开展。各县(市、区)要把农村住房改造建设计划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切实加强领导,抓实抓好各项工作。市直开发区(新区)要切实负起责任,建立相应组织,抓好农村住房改造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
(二)加大考核力度。2010年起,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工作列入各地各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开发区(新区)管委会签订目标责任书,切出一定分值作为对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危房改造)工作的专项考核,由市城乡住房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市建设局)制订具体考核细则,考核结果实行通报制度。
(三)落实扶持资金。安排适当的工作经费和“以奖代补”专项资金。市财政从2010年起将安排200万元的专项资金用于对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有关县(市、区)、市直开发区(新区),农房改造示范工程的所在乡镇(街道)、村和市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牵头部门(市建设局)进行工作经费补助。具体由市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牵头部门(市建设局)通过考核验收进行专项安排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