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市直开发区(新区)相关行政审批权限的通知
(绍政发〔2010〕18号)
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举措,推进“三年建设计划”,进一步优化项目审批服务、改善政府投资环境,充分发挥开发区(新区)经济建设主战场作用,确保我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将《市级相关部门下放市直开发区(新区)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外经贸局、建设局、建管局等部门要在下放审批权限的同时,切实做好对开发区(新区)项目审批工作的指导、服务工作,全面落实依法行政要求;对需要报送省级及以上部门的审批事项,实行“见章盖章”、“见文发文”,并在承诺办理日内履行上报手续。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在履行市级有关部门管理权限的同时,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承担起责任。市规划局、国土局、环保局对各下属分局要进行充分授权,切实提高下属分局行政审批直接办理程度;同时要配合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工作,积极听取和吸纳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对下属分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各相关部门对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涉及下放事项的审批决定(包括规划局、国土局、环保局的各下属分局在授权范围内的审批决定)在市域范围内视作市级相关部门的审批决定。
二○一○年三月九日
市级相关部门下放市直开发区(新区)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共53项)
一、发展改革委(10项)
(一)行政许可事项(6项)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审查;
2.内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3.外商投资项目核准(镜湖新区仍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4.基本建设初步设计审查;
5.工程建设不招标项目审批;
6.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核准。
(二)非行政许可事项(4项)
1.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2.除政府核准投资项目外、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镜湖新区仍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3.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
4.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