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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业局、市工商局关于绍兴市鲜活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销售者,超市及其它鲜活农产品经营户必须建立鲜活农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和供货凭证,并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方及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进货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市场主办单位应与相对固定的鲜活农产品养殖地或供货商签订质量安全责任书,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退出条款。
  2.落实供证供票制度
  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营户在销售农产品时必须向农贸市场、超市等零售环节提供销售凭证,详细填写市场名称、售货单位、售货日期等内容,并与质量合格证明和供货凭证一同登记备案。零售环节索要的相关证明可以为复印件。
  农贸市场、超市等零售环节经营户应主动索要批发市场、农产品生产基地出具的销售凭证,并建立销售台账,以便全程追溯。
  (二)加强质量检测,严控不合格农产品上市
  1.加强政府部门抽检。农业、工商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销售的鲜活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定期公布监测结果及信息。市场经营者应当接受相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检测。农业部门如发现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应及时通报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2.强化市场自检。批发市场、200个摊位以上的农贸市场、超市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并公布检测结果,发现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市场主办单位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工商部门报告。市场内的农产品经营者拒不停止销售的,市场主办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工商部门依法处理。
  (三)严格检查,加大执法力度
  1.对未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制度的批发市场的处罚。对未设立或者未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未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对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未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未向农业部门报告的,由农业部门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2.对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经营户的处罚。对责任主体为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经营户及超市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由工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并对责任主体进行公示,将之列入不诚信经营户黑名单。
  3.对不合格农产品溯源的处理。对流通环节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进行溯源,其来源涉及其他地区流通环节的,由工商部门通报相关地工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其来源来自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由农业部门通报相关地农业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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