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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切实加强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切实加强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财农〔2011〕91号)


各有关县(市、区)财政局、水利(水电、水务)局:

  实施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建设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财政、水利部门的共同努力下,重点县建设管理各项工作准备充分,进展有序,资金整合有力,措施基本到位,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从前期检查情况来看,各地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对照三年建设目标,目前各地的工作力度和管理水平差距还比较大。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重点县建设管理工作,确保如期实现既定的建设目标,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工作确保如期实现重点建设目标的意见》(财农〔2011〕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一)进一步认识开展重点县建设的重要意义。重点县建设是国家加强农村基础设施,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要把握历史机遇,将重点县建设作为推进农田水利工作的重要抓手,作为整合支农资金、推动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实施的重要平台,作为提升小型农田水利水利设施建设和管护水平,提高农田水利基础支撑能力的重要措施,列入当地政府的重要工作日程,切实抓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确保重点县建设目标完成。各地要充分发挥重点县建设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作用,加强财政、水利等部门之间的配合,明确财政、水利部门和项目所在乡镇的职责,充分调动受益群众积极性,确保承诺的各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确保完成三年建设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切实把这项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二、加大项目、资金管理力度,确保建设进度和质量

  (一)进一步做深前期工作,严格控制建设内容变更。各重点县要按照制订的三年建设方案,尽早开展项目的前期工作,认真勘查确定建设地点、内容和标准,切实提高重点县建设方案和标准文本编制质量。对前期工作不符合要求的重点县,相应扣减绩效考评得分;报财政部、水利部合规性审查不合格的,取消立项资格。经批准的建设方案是各地项目实施的重要依据,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县级财政、水利部门须出具书面报告,重新编制标准文本和建设方案,报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审查批准后方能实施,并在年度绩效考评中酌情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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