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政府投入;
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它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国有不动产;
3、国内有关机构、组织提供的资助;
4、受保企业缴纳的风险保证金;
5、基金收益补充;
6、其它。担保基金在启动阶段,财政部门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担保基金,扩充货款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
第五条 政府投入到固有担保机构的担保基金按资本金管理,投入到非固有担保机构的担保基金按股份资金管理。
第六条 担保机构在取得政府投入的担保基金前,须与财政部门签订有关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确保政府投入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财政部门是担保基金的管理部门,对担保机构围绕着担保基金开展的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中小企业担保基金在适当时候可以吸收本地区有实力的优秀企业参加,也可以依法接收海内外社会各界的各种捐赠。
第八条 担保机构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 10%;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5倍。
第九条 为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为的监督管理,防范担保风险,州政府设立由财政局、发改委、经贸委、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合作银行等部门组成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监管委员会(以上简称监管会),作为各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的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条 监管会履行以下职责:
1、决定担保中心的年度经营、投资、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等方案;
2、决定担保中心的机构设置;
3、审批担保中心章程;
4、提请任命并聘任担保中心主要负责人;
5、审批担保运作的基本管理制度;
6、审批担保中心组织形式变更和解散方案;
7、审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项目;
8、审议和决定担保中心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担保中心为中小企业担保基金日常管理机构。其职责为:
1、执行监管会批准的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监管会决议;
2、对监管会负责,于每年一季度报告上年度工作执行情况及本年度工作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