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负责中小企业担保基金日常管理和运作;
4、提请监管会审议、核销坏账;
5、提请监管会审议增资或补充资本方案;
6、负责中小企业担保基金的财务分类核算。
第十二条 州级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项目管理部门为州商务部门,并由其提出年度融资担保项目计划,并报监管会审议。
第十三条 担保中心必须要求受保企业提供反担保。反担保包括提供反担保人和抵押(质押)两种方式。担保中心应与受保企业签定反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须经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四条 中小企业担保基金,要在确保各方利益的前提下,遵循市场规则运作,定向设立,分类定向使用,统一管理,分别核算,安全运营,确保增值,透明监督。
第十五条 担保机构要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担保机构的风险准备金由三部分组成:(1)按20%的比例在年收取的担保费中提取。(2)在年末担保责任余额中对中、短期银行贷款的担保按1%在担保收入中提取;对长期银行贷款的担保部分按1%在担保收入中提取。(3)担保机构每年实现的税后利润在分配股利前按税后利润总额的10%提取。上述各项提取后,直接计入该机构当年的相关费用支出项目。担保机构计提的贷款担保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担保责任余额的20%时,实行差额提取。担保机构的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担保代偿损失赔付。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要建立担保基金的保全机制。每年根据财力可能和担保机构开展业务的情况,对担保机构发生的代偿损失要审核确定损失责任,根据责任情况,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风险补偿,发生的代偿损失实行限率补偿,不得承担无限责任。
第十七条 担保机构要按照国家财政部"关于印发《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的"按照注册资本的10%提取保证金,并存入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项用于担保机构发生清算时的清偿债务,担保机构的其他货币资金,80%可用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金融债券及国家重点企业债券的投资;20%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证券投资基金等方面的投资"的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