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担保项目发生代偿时,由贷款银行通知担保中心,经审核无误后从风险准备金中支付代偿,不足部分从担保基金本金中同比例支付。项目代偿后,由项目推荐人负责协助担保中心处置反担保抵押或质押物,收回的资金用于弥补担保基金。
第十九条 确认坏账的条件
1、被保证人破产或死亡,其破产财产处置收入或遗产收入清偿后仍无法收回;
2、经执行法律程序后仍无法收回;
3、因被保证人逾期不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仍不能收回的。
第二十条 坏账由监督会确认、审核同意后核销、冲减风险准备金。
第二十一条 使用担保基金的担保机构要按季、年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担保财务会计报告和业务统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担保业务统计报告要逐笔反映在担保业务的贷款金额、担保责任金额、担保责任期限、担保项目剩余期限、利率、担保费率、贷款本息偿还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要经常监督检查担保机构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遇有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地方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项目担保费在交纳营业税后的净收益及担保基金的利息和运作收益,在扣除运营管理成本、费用后,统一并入担保基金总额。
第二十四条 担保基金按年度核算,由担保中心于次年一季度向监管会报告担保基金财务惰况,并提出盈余分配或亏损处置方案,由监管会批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的法律、法规不一致时,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在担保业务实际运作过程中,根据需要和情况的变更,由财政部门提请州人民政府同意后进行修改。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黄南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