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部门联动全面整治。
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强化联合执法,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环保专项行动期间,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在每个工作阶段完成后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讨论解决相关工作问题。
1.成立市环保专项行动相关工作组,确保部门有序联动。
发挥河池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环保专项行动的作用,明确责任,提高工作效率,形成专项行动“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立以下工作组。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参照河池市的做法明确成员单位工作内容:
(1)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污染减排巩固和环境执法后督察工作组。
市环保局为组长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经委、监察局、水利局、安监局、工商局、河池供电局为成员单位。
主要负责对重金属排放企业开展全面清查、加强监督监测和督促企业进行全面整治,严肃查处重金属排放企业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督促企业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对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钢铁烧结和造纸、淀粉、酒精等重点行业企业进行监管,巩固和推进污染减排。对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开展的各类专项执法检查的重要问题和挂牌督办环境违法案件进行后督察。
(2)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督检查工作组。
市市政管理局为组长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经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察局、环保局为成员单位。
负责对与主要污染物COD减排紧密相关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确保各县(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项目清单计划如期形成减排效益。
(3)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淘汰落后产能和工艺装备工作组。
市经委为组长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监察局、环保局、水利局、工商局、河池供电局为成员单位。
负责淘汰重金属排放企业落后工艺装备和产能,对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集中整治中淘汰落后产能、设备的取缔关闭情况进行检查,防止“死灰复燃”。
(4)专项行动督查工作组。
市监察局为组长单位,市环保局、司法局、发展改革委、经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工商局、市政局、安监局、河池供电局为成员单位。
负责组织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督察工作,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依法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政策及落实环保专项行动措施的情况。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台的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和做法,依法予以纠正;对未认真履行职责,在环保专项行动中工作不力、整治不到位,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要追究有关部门领导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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