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明确部门分工,各司其职。
环保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强挂牌督办、后督察等环境行政执法手段,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
经贸部门要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督促各地政府依法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
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督促地方政府及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司法行政机关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
市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强化排水许可管理,并加强对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管。
水利部门要合理调整水功能区划,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强化对入河(含水库)排污口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部门要严肃查处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对无证无照经营的环境违法行为,继续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通知》(桂政办电〔2009〕36号)有关规定处理。
安监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防范生产事故,提请地方政府依法关闭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有色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
电力监管部门要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对依法关闭的企业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不得给未有或不完善环保手续的生产企业供电。
要进一步加强相关管理部门的配合,在金融信贷、进出口监管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强化环境执法效果。
(四)加大监督检查严肃追究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分批进行挂牌督办,2010年各县(市、区)挂牌督办的案件不能少于3件,凡是上一级人民政府已经挂牌督办的环境问题,下一级人民政府不再重复挂牌督办。要落实相关责任,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挂牌督办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辖区或相邻区域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或者造成破坏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政府及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涉及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加大宣传报道曝光典型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