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切实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建设,进一步落实防灾工作责任
进一步建立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村民小组四级群测群防体系,逐级落实防灾工作责任制,将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防治任务落实到乡(镇、街道)、村(社区)、屯和单位,层层签订责任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对已发现和新发现的隐患点要逐点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监测人、预警信号、人员财产疏散转移路线、安置地点、应急抢险措施,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防灾工作明白卡”和“防灾避险明白卡”发放到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受威胁的群众手中,让有关人员对灾害有足够的认识,认清自己的防灾工作,了解灾害的威胁情况,掌握应急处置措施,尽最大努力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着力抓好地质灾害监测工作,落实地质灾害监测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内地质灾害隐患(危险)点,要落实监测责任单位、责任人和专职监测人,并配备必要的监测工具。监测人由灾点所在地具有较强责任心的居民担任。每个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记录,按统一表格填写,监测记录表格由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负责发放到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发放到各监测点的监测人手上。
在监测过程中发现重大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加密监测。地质灾害点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报告后,应及时掌握情况,分析险情,采取相应预防措施,并及时把情况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告。县(市、区)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分析险情,采取相应预防措施,并及时把情况向市人民政府及地质灾害防治技术部门报告,供有关部门协同分析,为地质灾害发展趋势预报和防治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市国土资源局根据险情和灾害发展趋势,协调广西河池地质环境监测站及时派出专业技术人员赶赴现场协助监测和指导防灾救灾工作。
(四)加强地质灾害巡回检查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地质灾害汛前巡查、汛期检查、汛后复查。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派人定时或不定时对本行政区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巡回检查,以便随时掌握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险情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防范措施。
(五)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汛期地质灾害水文气象预警预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国土、气象、水文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积极做好汛期雨情、水情、气象的预测预报工作,进一步提高汛期地质灾害水文气象预警预报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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